在经济发展中,法律不再适合实际发展,需要改变。 9月8日,《商业损失法》草案被提交第14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17届会议,以进行第一次审查。法律损失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制度。 1986年初,我的国家拖延了企业破产法(审判)。但是,该法律仅适用于当时的国有企业,这被认为非常依赖于政府权力,不能成为适合市场上各种生物的损失制度。 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资金和经济委员会启动了新的商业损失法的起草。 2007年6月1日,当前的商业损失法开始了图像,涵盖了公司的所有合法人员。由于该法律的实施,它在促进适当的放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商业生物的SE,促进公平竞争和资源分配。但是,许多受访者表示,在经济发展中,该法律不再适合技能发展,需要改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向常驻委员会提交的《商业损失法》草案草案,共有16章和216篇文章。根据目前的12章和136篇《当前商业损失法》的法律,已经添加和修改了160篇文章,并对现行法律进行了相对全面的修订。近年来,照片/视觉中国对大修大修的紧迫性,修改当前公司损失的呼吁变得越来越强。 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商业损失法进行了实施检查,并发现了诸如“不想打破,不敢于闯入而不违反的问题”,损失案件很长,很长,长期所有权无法完全消除。 “近年来,损失案件的数量继续增加,平均年案件数量固定在20,000以上,但是根据法律,按损失及时发布的市场规模远未达到适当的水平。”介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金融和经济委员会主席中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也是国家人民国会金融和经济委员会公司破产法修正案工作组的成员,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有些公司希望通过损失来节省损失,并且还需要通过损失来清除。但是,由于法律不完整和非司法机制,法律的公司损失并不能发挥好作用。业务损失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也是一个需要C的问题露面。北京北京大学法律学院的破产法律研究中心兼北京破产法律协会副秘书长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商业损失与其他法律标准之间的联系和其他法律标准之间的联系缺乏损失的损失案件,北京法律研究中心兼副秘书长菲恩·齐隆(Fan Zhiyong)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释放的相关规范场合的有效性和规范内容的不平衡水平较低。据认为,应充分保护利益相关者(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应将其用作长期处理损失案件的标准基础。 Fan Zhiyong还表示,自从2017年为世界银行的商业环境指标进行基准测试以来,商业环境的全球排名不断发展。世界银行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指标,以衡量不同的业务环境ENT国家,包括在其建立的十个一级评估指标中处理损失。在该指标系统的影响下,中央和地方政府最近建立了对业务环境的评估。商业损失的修正也是进一步优化我国家的商业环境。近年来,对业务损失的修正案逐渐陷入了较大的阶段。 2023年9月,第14届国民大会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清楚地指出,法律的商业损失属于第一类项目,以及“在其办公室期间提交的相对成熟条件和计划的法律草案”。 2024年初,中国国家人民大会网络发布的全国人民国会金融和经济委员会透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金融和经济委员会HAS共同指出了对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研究(各方的审查,并积极促进工作起草。什么是主要的亮点?修订后的草案增加了一项规定:“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地方政府已经建立了与损失相关的损失责任的机制,并且在损失方面的责任和行政管理范围很明显,行政部门的责任是为了实现损失的责任,并且行政人员的行政管理均可及损失。“这项规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Zhejiang,不同的地区一般建立了该地区的课程协调机制,政府和法院将保持联系以解决损失所带来的上述社会问题,但它们也面临着诸如机构不足,缺乏依恋基础和困难等问题。为了建立标准化和合法化的政府协调机制,现在将上述协调机制添加到损失的商业损失时。修订后的草案还增加了集成系统,阐明了整合损失的适当条件,程序和影响。范·齐隆(Fan Zhiyong)表示,在经济发展中,培训和相关企业交易中的pagingfour业务群体变得更加频繁,并且在企业之间发生人格困惑,这对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平利益并不愉快。还建立了一些附属业务来造成损失欺诈。很长一段时间会员业务的整合和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一方面,某些地方发布的相关规范文件以及会员业务的融合和损失的实践是不同的,这对法律申请的统一性并不愉快。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合并和损失反对者的救济渠道,实践中也出现了强大整合和系统损失的问题。 “增加相关法规和损失中的相关法规将有助于提高失去关联业务的方法的效率和公平性,并全面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有兴趣的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修订的草案中,已经添加了一个特殊的一章,以损失小小的和微型损失的方法。 Fan Zhiyong认为,即使当前的业务损失法律并未将小规模和微型企业排除在调节范围之内它没有为他们建立特殊的损失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失去微型企业的方法的效率,并增加了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成本。添加章节将有效响应实际需求。 “在某种程度上说,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相对简单,债权人很小,所有者的所有者不大。实际的控制者,投资者和其他生物。g时间,我国家缺乏个人损失已成为我国家损失的损失,所有失去债务的人的清算问题都失去了债务的所有问题,即消除所有将债务消除的问题消除所有问题的问题,从而消除债务问题的所有问题 - 消除债务的债务消除债务的问题消除了债务的问题,从而消除了债务的问题,从而消除了债务的问题,但要保存债务的问题,但要保存债务的问题,但要保存债务的问题,但要保存债务的问题。在不同领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单个PA系统的实践分别为商业损失定律并不旧,因此,修订的草案首先解决了与个人损失中的共同损失和一些自然股东的最紧急问题,而不是个人崩溃制造系统的全面环境。目前,我国的一些城市尝试了个人损失系统。 2021年3月1日,第一个个人破产监管在我国,深圳经济特区的个人破产法规已正式实施,“ Xiamen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法规”也将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基于当地探索经验,在破坏该系统的本地探索经验中,我的国家可能会介绍我的国家,而我的国家可能会引入全国性的破产系统。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直是中国新闻周刊,个人损失与公司损失基本不同。个人损失主要是为了保护“诚实和贫穷”的债务人,同时处理债务问题。公司损失主要是处理债务问题。法官认为,在商业损失法中建立个人损失的特殊章节非常困难,也许最终很少有相关内容。 “如果独立章节或仅几个子句,它们将产生远程效果。因此(如何反映公司损失法中的个人损失)必须基于现实并进行全面讨论。